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伟祥通信经营部经营者:贺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伟祥通信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