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7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思诚路****2曾。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北桐路**iv>法定代表人相海刚,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相海刚,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楼**>申请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的(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5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品牌服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
二、支付本案执行费30100元;
三、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住所地及调解书载明的地址,于2020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其进行网上追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本院于2020年0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均已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沪0107执28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相海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