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528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鑫文宇赫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玉龙山路**21门。
法定代表人:宋丽文。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文宇赫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