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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4民初977号
案件名称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黎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977号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木浦路**恒安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4CX78P。

法定代表人: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丽,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美丽俏佳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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