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14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康潘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青礼。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康潘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兰山区康潘食品经营部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