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353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威坚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玉湖镇洋边村老埔龙禾程岗第****/div> 法定代表人:周小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威坚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