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830号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721040281。
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蒸功夫酒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BB6B4X7。
经营者:褚国民,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蒸功夫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