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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9666号
案件名称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9666号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游戏分成款205,533.22元;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20年7月1日的违约金121,792.99元(其中以131,695.16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0月23日起算;

以73,838.04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1月30日起算;

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清偿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5日签订《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将享有知识产权的手机网络游戏授权给被告运营推广,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分成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分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名称为《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言,本案应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莲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盈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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