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9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碧英,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中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美侬购物天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T069U。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碧英、重庆中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美侬购物天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