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刑初61号之一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增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人王增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马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人徐马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盗窃漏罪与前罪并罚于2007年5月9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1月20日释放。
被告人徐马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三部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人被告人王增辉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马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
现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