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园嵩山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姚象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牧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马山东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旭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牧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19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11969元及执行费4580元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