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19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桃江县人人家量贩店石牛江店,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石牛江镇振兴路83号。
负责人:熊家松,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二:鼎城区桥南市场友爱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门面。
经营者:曾友爱,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人人家量贩店石牛江店、鼎城区桥南市场友爱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