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63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孟河双辉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猛将工业小区经营者:陆迪臣。
被告:杨飞,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孟河双辉副食品超市、杨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