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刑终98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光华,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鱼形山村蒲塘村民组,案发前住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社区湖南鑫恒源物流公司。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押长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杰生,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余干县石口镇古竹院**,案发前租住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尚都花园7栋1单元602室。
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7年9月1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押长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方贵,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龙桥村边街子村民组,案发前住长沙县黄兴镇长轴社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现押长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杰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晏光华、徐方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晏光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光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晏光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光华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