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4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城区海之东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区挂甲庄村。
经营者:潘海东。
被告:霸州市城区海东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区挂甲庄。
经营者:潘敬学。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城区海之东超市、霸州市城区海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