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破申75号 申请人:李云才,男,194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AHUBC2U)。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才与被执行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9月9日依法作出(2020)浙02执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李云才为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查,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805-2000万元。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
食品经营;
企业管理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
品牌管理;
广告服务;
商业活动组织策划;
服装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查询信息显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李云才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有执行款18万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李云才与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云才具备申请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已经具备破产资格。
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李云才对被申请人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担任宁波渠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