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39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荣,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