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20号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8030681N。
法定代表人:徐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JJ4XN。
负责人:费斌。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信用代码:9131000073620839XR。
法定代表人:JANHENNINGMEHLFELDT。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李冉,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