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5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纯卡时光歌厅,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时代美食广场幢3-商业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XED7H1U。
经营者: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纯卡时光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9月1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