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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9540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5954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四层B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A2C7W。

法定代表人:焦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香港著名的产品设计公司,系“”小黄鸭品牌权利人,自2005年创作完成B.Duck小黄鸭作品后,持续就该原创作品展开二次创作,层出不穷地推出B.Duck小黄鸭系列新作品。

原告将作品广泛地使用在家居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餐饮游乐、商业推广活动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

在自身生产和销售B.Duck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原告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参与的各种大型展会吸引了大量的授权客户,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

近几年,原告多次获得国内外的品牌及行业认可的奖项。

其中,国内包括2014年香港名牌、2016年香港卓越品牌表彰、2016-2019连续四年获得由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主办的“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奖项;

国外奖项包括国际授权业协会评选及颁发的2016、2018-2019年LIMA「年度最佳亚洲授权项目」大奖。

2017年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之际,央视大型纪录片《香江故事》时长30分钟的第六集《负梦前行》详细介绍了“”小黄鸭品牌的发展历程。

原告精心创设和打造经营的B.Duck小黄鸭IP形象及品牌在公众中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原告在中国己取得有关“”、“”等标识的包括第25类在内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据此,原告上述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除了自主设计产品之外,还大力开展授权业务。

原告分别授权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盈思风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并经营BDuck服饰旗舰店和bduck盈思风尚专卖店。

2017年6月,原告授权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等注册商标在服装产品上的生产与销售。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天猫店“婕典居家日用旗舰店”许诺销售和实际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围裙,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7月16日,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8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律师函,8月15日,被告已经签收律师函。

但是直到目前2020年9月16日,被告仍未下架侵权产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涉案产品为我方向第三方商铺购买而来,且直接由销售方发货给原告,故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二、我方仅有销售有合法渠道获得的商品的行为,一种行为不应有两种以上法律法规相规范,故而原告主张同时适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法理;

三、原告并未就其侵权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被告作为销售方,已尽作为电商销售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且获利甚微,因此,请求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88144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中的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第881448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中的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原告提供的《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显示,其已将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商标授权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

2017年6月25日,原告(许可方)、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方)与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获许可方)签订了《商品生产/销售许可协议书》(特别条件及条款),约定:将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授权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85个月),形象使用费人民币5000000元(不含税),品牌授权费/最低保证金人民币19000000元(不含税),税金人民币1440000元(税点6%)。

2019年11月20日,原告(许可方)、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方)与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获许可方)签订了《商品生产/销售许可协议书》(特别条件及条款),约定:原告将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授权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销售分成/专利权费用按零售价(含税)4%计算,按生产量计算,授权贴费用每张人民币0.0936元(含税)。

2020年5月27日,原告(授权人)、深圳市盈思风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订了《品牌授权书》,约定:原告将B.Duck小黄鸭“”授权深圳市盈思风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告另提供了网店销售页面截图和新闻报道截图证明涉案商标有实际授权并使用。

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其品牌B.Duck连续四年(2016-2019)获得“玉猴奖”“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2014年获得“香港名牌表彰”,2016年获得“香港卓越品牌表彰”,2016年和2018-2019年先后获得LIMA亚洲授权业卓越大奖;

提交了打印件证明,CCTV《香江故事》第六集《负梦前行》介绍了B.Duck的品牌故事。

2020年7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方第025542号公证书载明如下内容:一、2020年7月16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陈绵璇使用该处电脑登录网站“www.tmall.com”,在收藏的宝贝中点击“厨房围裙小清新罩衣…”进入商品页面,显示“月销量222,累计评价212,库存22374件”;

点击“商品详情”,显示“品牌:婕典(清洁工具)”,商品上印有B.Duck和半个小黄鸭图案;

点击查看“企业资质”,显示“企业注册号:91440300MA5EMA2C7W,企业名称: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桂鑫”;

随后,点击购买上述商品,支付15.82元,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112307510597616705;

收收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二、2020年7月20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陈绵璇在广州市越秀区签收了运单编号为YT9215085417118的圆通快递包裹一个,该运单号显示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拆开该包装,内有围裙一个。

三、2020年7月27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陈绵璇使用该处电脑登录网站“www.tmall.com”,查看上述订单号为112307510597616705的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圆通快递、单号为YYT9215085417118;

后经和店铺客服确认,正确的订单号是YT9215085417118。

庭审时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内有黄色围裙一个,围裙上有半个鸭子头像以及字母“M.DAME”。

经原告辨认,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主张,涉案商品是其向第三方商铺购买,且直接由销售方发货给原告,具有合法来源;

并提交了涉案订单信息及第三方店铺信息的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其在起诉前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并提交律师函、快递邮单、物流信息予以证明。

根据快递单记载,收件人为王少安。

被告主张,并未受到原告的律师函。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购买侵权实物费用15.82元,并提供发票和公证书予以证明。

另查,被告成立于2017年7月1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嘉亮,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内衣内裤、家居用品、家居家纺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工商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依法在我国取得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为围裙,与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围裙属于同种商品。

其次,被控侵权销售页面中展示的围裙上印有半个鸭子头像和B.Duck,被控侵权实物上印有半个鸭子头像,上述头像和字母的使用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使用方式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最后,该鸭子头像与原告第8814488号“”的构成相似,“B.Duck”与原告的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B.Duck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理应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有所了解;

其次,第三方商铺销售的涉案围裙价格低于十元,与原告品牌服装产品价格相差较大,被告未进一步了解第三方商铺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许可使用费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发票证明公证费1600元和购货费15.82元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15.82元。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为同一行为,由于本判决已经认定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保护。

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再评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朵泰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15.82元;

四、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雷  桂  森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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