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20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暴走通讯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5号楼12层1205号。
经营者:付坤鹏。
(起诉状载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暴走通讯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