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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陵县方娟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陵县方娟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宁陵县方娟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21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陵县方娟百货店,经营场所宁陵县西湖商城电商园19栋25号。

经营者:张方。

(起诉状载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方娟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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