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15号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豪,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许建成,均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
被告:东莞市京东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盛、陈穗星,均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京东利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新型电子电脑电气电源线”。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