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2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詹亚男、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兰妮尔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687号。
法定代表人韩士武,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步行街大富豪鞋城,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步行街公建丘号19-29-2。
经营者王璞,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兰妮尔鞋服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友谊步行街大富豪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温州兰妮尔鞋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步行街大富豪鞋城经营场所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为大连市金州区,属大连市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做出《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该批复中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大连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温州兰妮尔鞋服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温州兰妮尔鞋服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