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周明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龙示范区新虹波型石棉瓦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美泉村原锦云电机砖厂内。
经营者:周永红,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黄正坤,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雨虹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旺旺中路**门面。
经营者:纪西平,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龙示范区新虹波型石棉瓦厂、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雨虹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以避免更多诉累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