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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康镇其勇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292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康镇其勇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康镇其勇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292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37670P。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8A8W59。

法定代表人:张伟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

被告:定远县永康镇其勇超市,,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永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5MA2Q7MXR31 经营者:靳其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永康镇其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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