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45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营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方山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肖中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德,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金瑞祥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
经营者:范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营州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即墨区金瑞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部分证据需补充调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