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恒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岳新乡高石农资农家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高石街**。
负责人:唐志菊。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岳县恒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岳新乡高石农资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