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314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对原告江苏黑鸭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九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02民初13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02民初1314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页倒数第四行“孙玉华,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误,应补正为“孙玉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页第二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孙玉华到庭”有误,应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丹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