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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真、荷美尔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201号
案件名称叶金真、荷美尔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金真;荷美尔食品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金真,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荷美尔食品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奥斯汀市荷麦广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拉里?沃尔帕尔,副总裁。

上诉人叶金真因与被上诉人荷美尔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叶金真上诉称,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本案属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情形,荷美尔食品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请求应当不予审查,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为50万元,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争议焦点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深圳市辖区内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荷美尔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初步证据表明,本案属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娟强食品商行和深圳市龙岗区麦乐福食品商行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综上,叶金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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