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02号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洲,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佳佳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复合塑料片材热成型制品的生产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之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付之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又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日烽吸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