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96号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利,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法定代表人:韩明强。
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