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02号原告:李华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伟,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天美数码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银龙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FA680M。
经营者:谢怡虹。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天美数码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