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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371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纳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11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纳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化成路**法定代表人:李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纳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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