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11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纳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化成路**法定代表人:李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纳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