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0665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达佳公司、快手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佳公司、快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