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9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祥荣发日用百货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东路**院**楼**115(已注销)投资人:林忠旭。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与被告北京吉祥荣发日用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吉祥荣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张裕葡萄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3、被告在《北京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其前身是烟台张裕酿酒公司,由近代爱国华侨张弼士先生于1892年创办,至今有120多年历史。
张裕集团是中国最早开始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厂家,也是目前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之一。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系“CHANGYU”等诸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系张裕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
经张裕集团许可,原告有权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多年来,上述多个品牌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马来西亚、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个品牌屡获殊荣。
1915年,张裕金奖白兰地荣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四枚金质奖章和最优等奖状,之后陆续获得16枚国际金银奖和20项国家金银奖。
2002年7月“张裕”品牌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最具国际竞争力向世界名牌进军的16家民族品牌之一”。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1993年行政认定“张裕”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于2012年4月认定“解百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张裕公司的酿酒工艺及品牌文化有较长时间的历史传承,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酒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享有专用权利的知识产权标识,侵犯原告知识产权。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
原告的知识产权标识在国内市场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具有相应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一行业的市场主体,在客观上有条件知晓原告的知识产权,但被告未尽合理义务,未经授权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知识产权标识的显著性、唯一指向性被弱化。
被告主观过错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经查,吉祥荣发百货店已于2020年6月23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销登记。
原告张裕葡萄酒公司向本院告诉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此时吉祥荣发百货店已消亡,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对张裕葡萄酒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