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31号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楼**7-3。
法定代表人:吕小红,执行董事。
原告:胡建忠,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传远,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东街乳品店商业房。
投资人:郑东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郑东波,经理。
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诉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