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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忠等与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7531号
案件名称胡建忠等与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建忠;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31号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楼**7-3。

法定代表人:吕小红,执行董事。

原告:胡建忠,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传远,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东街乳品店商业房。

投资人:郑东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游乐园塞纳·左岸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郑东波,经理。

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诉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旺旺顺发饭馆、北京逸潇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门框胡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建忠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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