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栋,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水小区26号楼2-101号的平安超市。
法定代表人:宋德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平安超市有限公司芝水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