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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58号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CEO。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路49,**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代表人:张贤国(HyunGukChang),CEO。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iv>法定代表人:喻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与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公司)、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子互娱公司)、江西传奇创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创盟公司)、江西省国民传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传奇公司)、江西省传奇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至尊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娱美德公司、传奇IP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原告发现世纪华通公司和椰子互娱公司在2019年9月5日设立传奇创盟公司和国民传奇公司,号称从盛趣游戏即蓝沙公司和数龙公司获得《热血传奇》游戏对外授权权限,并通过国民传奇公司和传奇至尊公司就《热血传奇》游戏对外进行独占性授权。

随后,原告又发现蓝沙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授权传奇至尊公司就《热血传奇》游戏对外进行独占性授权,并授权传奇创盟公司、国民传奇公司与传奇至尊公司进行合作、为传奇至尊公司服务。

亚拓士公司作为《热血传奇》游戏共有著作权人,未经与原告协商,擅自于2017年9月给蓝沙公司、数龙公司签发对外授权文件,亚拓士公司作为蓝沙公司、数龙公司、世纪华通公司的关联公司,明知并纵容蓝沙公司、数龙公司、世纪华通公司滥用该授权文件,并公开支持传奇创盟公司、国民传奇公司、传奇至尊公司的授权活动。

同时,世纪华通公司、椰子互娱公司、传奇创盟公司、国民传奇公司自2019年9月起在多家媒体持续性地发布虚假新闻宣传其有权就《热血传奇》游戏对外进行统一授权,并恶意诋毁原告商誉。

原告认为,各被告之间的上述涉案授权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和不正当目的,因为亚拓士公司对外一直强调共有权人之间未经协商、不得单独行使《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包括不得对外进行授权和维权,蓝沙公司、数龙公司、世纪华通公司作为亚拓士公司的关联公司,明知亚拓士公司未经与原告协商无权单独对外授权,尤其是明知蓝沙公司基于2001年的《软件许可协议》并无对外转授权权限,椰子互娱公司曾与原告有过合作,也明知《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关系,因此,未经原告同意,各被告签署、发布涉案被控授权文件以及对外开展的相应授权活动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就《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之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八被告之间就《热血传奇》游戏签署授权文件侵害原告著作权,并判令八被告立即停止履行前述授权文件;

2.判令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整;

3.判令八被告联合在亚拓士公司官网(www.actoz.com)、蓝沙公司官网(www.sjhuatong.com)、数龙公司官网(www.yzstargame.com)、世纪华通公司和椰子互娱公司官网(www.shengqugames.com)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人民法院报》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事先征得原告的书面确认。

被告椰子互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将椰子互娱公司列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椰子互娱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椰子互娱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各被告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被告蓝沙公司、数龙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椰子互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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