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65号原告:上海晟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厉刚。
被告:上海赞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
原告上海晟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赞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晟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晟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晟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