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305号 原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前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赛雷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伍尤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纪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赛雷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原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9030元,本院退回4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