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佛兰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高木西堍59号。
法定代表人:吴苏萍。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执行人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利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3300元及相应利息,立案日期为2021年2月18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本院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2、3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
本院扣划银行存款1224.81元,收取执行费114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75.81元。
3、2021年3月3日,本院至胥江路高木西堍59号调查,现场未见被执行人公司。
4、2021年3月15日,苏州莱斯欧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本院申报财产,称公司经营不善,大概2019年5月即不再经营,无大额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并提供上一年度银行流水,经查无大额转账往来。
本院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未取得效果。
5、2021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83300元及相应利息,收取执行费1149元,实际执行到位75.81元,剩余83224.19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