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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1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蒙阳北路西蒙阳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亮。

被告: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住所地台州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南村浦南小区** 经营者:罗海林。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飞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卿嘉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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