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354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均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城,男,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素军,广东誉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