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6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晓恒家电行,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双庙乡中心学校”北头为“格力专卖店”)。
经营者:刘晓恒。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晓恒家电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晓恒家电行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