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998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811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14038。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一杯杯杯奶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人民北路**天龙商业城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LF65T。
经营者:邓洲。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一杯杯杯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