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71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