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8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群狼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灯113、灯15、灯16号商铺。
经营者:茹志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区群狼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