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663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2F90B4H。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