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刑更1043号 罪犯廖彩玮,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桂030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彩玮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20年10月14日以罪犯廖彩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廖彩玮减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彩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累计获3个表扬。
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彩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严掌握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彩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